
公告日期:2025-04-18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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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报告 1-2
财务公司风险评估说明 1-7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风险评估审核报告
XYZH/2025BJAA16B0512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财务公司)管理当局
对首钢财务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与其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关的风险评估说
明。首钢财务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并合理设计风险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性,保证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
关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做出认定。我们的责任是对首钢财务公司与其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对首钢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指标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一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
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
对首钢财务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与其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关的风险评
估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缺陷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和评价首钢财务公司与其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以及对首钢财务公司经营情况、监管指标等执行了审阅程序和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保证。
鉴证工作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风险管理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风险管理政策、
程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并不保证在未来
也必然有效,根据风险管理体系评价结果推测未来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我们未发现首钢财务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审核报告(续) XYZH/2025BJAA16B0512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与其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未发现首钢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情况。
本报告仅供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首钢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时使用,仅供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时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北京 二○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说明
一、公司基本情况
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首钢财务公司”),系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银监复[2014]949 号文、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保监局”)京银监复
[2015]407 号文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企业,于 2015 年 7 月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110000351317077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原北京银保监局颁发的编码为L0219H211000001 的《金融许可证》。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 亿元,经北京爱思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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