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目 录......1
一、 本次交易方案概述......4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5
三、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8
四、 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8
五、 结论性意见......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产融”“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电投产融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事宜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出
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
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三)》,
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
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四)(修订稿)》(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60 号),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单独说明,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2025 年第三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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