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的风险,保护公司及其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
1、本公司为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3、本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按担保业务事项划分,公司对外担保包括融资业务担保、金融业务担保及基于业务发展需要产生的新业务模式所开展的其他形式的担保。
融资业务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及法律法规允许且有业务需要的其他主体开展的授信、银行借款、保理、融资租赁、发行债券、信托等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金融业务担保,是指为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支持经销商及客户等的资金融通,公司及子公司对经销商及客户等提供的回购责任的行为。公司金融业务主要包括经销商融资、终端客户融资及后市场金融等业务(具体根据业务开展范围确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八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仅限回购业务中的公司终端客户);
(二)发展前景良好,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基础;
(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融资信誉,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四)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五)公司前次为其担保,没有银行借款逾期和拖欠利息的情况(如适用);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无涉及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其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方案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或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按照公司相关审核流程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对于董事会审批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三条 以下对外担保行为还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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