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细则经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规范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顺利地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承担义务,更好地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一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其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章 聘任及其任职资格
第四条 总经理任期三年,续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协商确定,但需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相关决议的规定。
解聘总经理必须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说明解聘理由。
第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审议聘任。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
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以及其他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和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和投资计划的实施,负责整个公司资金、资产的运用,负责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的最高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各项交易事项。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支出及其它各项资金支付款项;
(九)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