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公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予以配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部门报告公司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相关规定披露时点的 2 个
交易日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文件内容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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