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5]0016 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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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5]0016 号
致: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
监管 1 号指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欣龙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植 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欣龙控股”)的委托,就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 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以下简称“本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 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 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进行审 议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事项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会召集及股东临时提案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召集情况
2025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4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议于 2025年 4月 23日召集 2024年度股东会。
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欣龙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二)股东临时提案具体情况
2025年 3月 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提示性公告》。
2025年 4月 11日下午,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筑华”)提交的《关于增加 2024 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下称“《临时提案函》”)及相关附件材料,提请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并在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会中增加以下2项临时提案:
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8.1 提名莫跃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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