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接过了话语权,中哲收购河化股份8,700万股胜券在握,第2笔款项支付时间由中哲掌握。
表面看起来是质权人为主动权,但如果仔细看看公告,交易协议约定,银亿控股在收到中哲瑞和第2笔款项后需优先用于清偿债务以解除质押,这好像意味着中哲什么时候打款,银亿就什么时候交钱解除质押股票,这不是表明买方中哲占主动吗?按通常的逻辑,质权人也是巴不得尽快把扣押的股票变现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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