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0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规定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承办,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资料,拟定议案、报告,落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事项;证券法务部(风控审计部)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证券法务部(风控审计部)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证券法务部(风控审计部)将会议文件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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