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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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众勤(2025)顾字第056-27号
致: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公司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者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公司
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5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载了《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
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载了《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予以公告,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个工作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首次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已达20 日。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14:30 在湖北省武穴市大金镇梅武路 100 号大金产业园行
政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胡立刚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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