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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07:11 股吧网页版
中国重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管理制度及时披露。

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主动、及时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并负责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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