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本制度的有关条款同样适用于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工作人员。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及下设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权管理等事宜。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其
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事项的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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