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3-07
金融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5 年【3】月【6】日签订:
甲方: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重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甲方和乙方统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乙方进行合作,由乙方为其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乙方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愿意与甲方进行合作并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3、甲乙双方均为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或直接持股的子公司。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1.1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乙方为甲方控股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时同样适用本协议,乙方亦须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控股子公司亦享有本协议中甲方享有的全部权利,并承担本协议中甲方承担的相应义务。
1.2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1.3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和衡量各方面条件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自主决定是否接收乙方金融服务,以及在期限届满时是否继续保持与乙方的金融服务关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存款服务
2.1.1 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在乙方的存款遵循存取自由原则,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
2.1.2 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存款利率,实际执行利率不低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与其他成员单位在乙方的存款享有同等权利。
2.1.3 乙方保障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2.1.4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利息)不高于人民币 150 亿元;
2.2 综合授信服务
2.2.1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
2.2.2 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的利率及费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其它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允许的最低水平。
2.2.3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不高于人民币 28 亿元;
2.3 结算服务
2.3.1 乙方根据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指令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付款或收款的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服务相关的辅助业务;
2.3.2 乙方为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
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也不高于内部其他成员单位在乙方结算服务费标准。
2.3.3 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支付需求。
2.4 其他金融服务
2.4.1 乙方将按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乙方向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4.2 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乙方承诺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2.4.3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乙方应分别就其他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必须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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