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同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重庆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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