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药控股”或“公司”)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结合重药控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重药控股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所称募集资金是指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列入年度融资计划,并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规范操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前及时与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 “托管银行”)签订相应的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人或托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重药控股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人或托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或约定的用途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募集资金安全。
第七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用途,确有合理原因需改变用途的,应提交重药控股相关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并按债券监督管理
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协商和披露程序。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
第九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转借、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他人(重药控股合并范围以外的公司)使用;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 公司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重药控股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应受托管理协议及监管协议约定,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进行监督,重药控股应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解释权属重药控股。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