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药控股”或“公司”)的债
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银行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版)》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
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银行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银行交易商协会规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执行
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发行公告、募集说
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近三年及一期会计报表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中:
年度报告主要指由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半年度及季度报告主要指各季度由重药控股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一)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及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时间;
(二)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半年度报告;
(三)每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四)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七条 应披露的临时报告主要为除定期报告外的其他公告。存续期内,公
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八条 前条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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