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药控股”或“公司”)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 22 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 1 号——定期报告(2023 年 10 月修订)》(深
证上〔2023〕977 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债券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办法适用于重药控股发行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
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不得公开披露本办法规定的未披露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发行阶段的发行与募
集信息、存续期内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债券发行阶段的发行与募集信息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机构要求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制和报送,具体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及审计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债券存续期内的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包括公司出具的二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要求的内容与格式编制的报告;年度报告包括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以及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要求的内容与格式编制的报告。
定期报告中除上述内容外,还应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时间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1)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每年 4 月 30 日前)编制并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
(2)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每年 8 月 31 日前)编制
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
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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