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2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总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重大
战略部署,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充 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作用,推进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所属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根据《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公司法 律工作管理办法》《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总法律顾问管理实施细则》等相 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公司所属的二级公司,以
下简称“二级单位”。
第三条 总法律顾问是指由公司及二级单位聘任 、全面负责企业法
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总法律顾
问制度,完善总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机制和流程。
第五条 二级单位应当支持总法律顾问依法履职,在机构、人员、
经费等方面为总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法律与合规部是总法律顾问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
括:
(一)制定、修订与总法律顾问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二级单位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三)参与二级单位总法律顾问的选聘;
(四)对总法律顾问开展业务培训并进行备案管理;
(五)组织开展二级单位总法律顾问年度述职和考评;
(六)对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 二级单位的职责包括:
(一)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在本单位及所属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总法律顾问,推动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
(二)建立健全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机 制 ,将 总 法律顾问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并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合规决策的前置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总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总法律顾问认为违法违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三)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对外签署重大合同或重要协议,应当安排总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处理;涉及本单位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应当由总法律顾问牵头组织;
(四)完善总法律顾问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总法律顾问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三章 总法律顾问的任职与备案
第八条 公司及二级单位应当配备总法律顾问。二级单位应当推动所
属具备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管理需要配备总法律顾问。
暂不设立总法律顾问的二级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主管领导,承担本单位法律工作的管理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公司有关法律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法律事务等,该法律事务分管负责人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并按本制度规定开展述职和接受监督。
第九条 二级单位应当在章程中明确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总法
律顾问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定位,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总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相关职业资格、教育背景或相关工作经验。
总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当专职化,并具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或法律相关职业资格。尚不具备专职总法律顾问配备条件 的 ,可以暂设兼职总法律顾问。
第十条 专职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企业法律顾
问 职 业 岗 位 等 级 资 格或 依 法 取得 我 国 司 法 行 政 机关颁发的法律职业
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熟悉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 能力;
(五)担任法律事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具有累计8年以上法律事务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业务相关的经历,熟悉并实际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
(六)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总法律顾问拟任人员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受到相关禁入限制处理措施的,不得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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