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股票,应遵循连续三个月不得超过1%,紫光股份转让股份给两家信托,这两家信托取得股份后是不是应该遵循连续三个月内不得减持合计1%,如果分别达到1%,合计达到2%,是不是涉嫌变相钻减持法规空子,违反相关减持规定。请公司明确答复,谢谢!
紫光股份:
您好,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长安信托·中保投1号信托两家股东的减持计划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您好,信达证券丰实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长安信托·中保投1号信托两家股东的减持计划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6-01-05 20:45:03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