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静律师和刘伟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25 年 4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的《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拟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参加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2 时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紫光大楼一层 118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系统包
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228 名,代表股份1,288,221,1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414%。其中,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8 名,代表股份 807,001,7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16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20 名,代表股份 481,219,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25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鉴于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
证,故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会议采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