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公司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并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公司下属子公司;
(二)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七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境内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 反担保方案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法务部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对其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与核实,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书面意见;经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核相关资料后,将对外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担保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 担保申请人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四) 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 担保申请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 担保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公司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担保能力。
第十三条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担保申请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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