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9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四) 通过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者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 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及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应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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