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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21:00:13 股吧网页版
紫光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主体追究责任。

第三章 股东会会议类型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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