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对上述信息进行管理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参控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信息报送、披露,遵守公司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的持续责任,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 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 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以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应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应帮助使用者尽可能以最低的费用和便捷的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等新的披露渠道获得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其指定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如有)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及其指定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如有)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发布的正式公告。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照规定的要求报送北京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三条 属于暂缓或免于披露的事项,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暂缓披露或免于披露申请,遵守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A 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信息披露文件,除《香港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 A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就向 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在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如适用)刊登。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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