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条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
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
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六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 A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
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本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六个月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十五日内,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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