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中小股
东权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行为,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
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数,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的董事。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但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六条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条件。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应向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并同时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第三章 投票程序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制作
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该选举票应当简单明了,便于理解,并提示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每位股东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为自己持有的股份
数量乘以拟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设反对票和弃权票。
第十三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
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投票时,
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投票表决权数。
委托代理人投票的,代理人应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载明投票的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投票时,
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只有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若该股东(含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若股东(含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对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有效表决权总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而采用累积投
票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
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选举应分开进行投票,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
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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