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
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在审议年报的董事会召开前向每位
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汇报可以采用书面报告或集中现场报告的形式。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上述向独立董事汇报及考察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具体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
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
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
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
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
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年报中年
度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半
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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