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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20:14:04 股吧网页版
华西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稿)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子公司或受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到位与存放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在公司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存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设立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公司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可以结合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后,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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