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其中:(二)至(三)项,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要求召集人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或电子通信方式发出;通知时限为:定期会议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 1 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和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发展的信息和数据等送达董事。
当过半数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七条 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议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八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九条 董事会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亦可采用电子通信、现场结合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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