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管理,防范投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将募
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安排用于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控股
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前须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证券投资决策权限: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等情形。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交易管理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证券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在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领导下,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包括提出投资配置策略及额度建议、产品内容的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投资计划、实施投资计划、保管证券账户卡和证券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方案由证券投资专业团队制定报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执行。证券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已通过审核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按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随时向董事长报告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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