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证券代码:000933 证券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7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李宏伟、张文章、刘德学、李元勋、陈光、李仲远、吴长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5〕35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相关内容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李宏伟、张文章、刘德学、李元勋、陈光、李仲远、吴长伟:
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是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未及时披露。
三是部分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三会运作存在不规范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 号)第一百四十九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李宏伟作为公司董事长、张文章作为公司总经理、刘德学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李元勋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李仲远作为时任总经理、吴长伟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李宏伟、张文章、刘德学、陈光、李元勋、李仲远、吴长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公司治理、同业竞争、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严格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戒、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风险意识,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努力做好经营管理、规范治理等方面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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