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您好,公司子公司因煤焦油销售被湘潭、娄底税务机关征收 6.57 亿元环保税及滞纳金,税务机关以 “转运手续不完善” 为由征税,但公司煤焦油已全部合规销售综合利用、台账完整,且获下游环保部门未污染复函。请问两地税务机关该征税依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此前公告显示征税存在争议,公司为何未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争取合理减免?即便败诉,判决书也可为行业提供参考,公司放弃法律救济的具体考量是什么
华菱钢铁:
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公司本次补缴是根据相关要求,对涉税事项展开自查的结果。详情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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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6-01-19 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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