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
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7
Tel:0731 8295-3778
Fax:0731 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
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2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
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
次股东会。
1.2 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
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股东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4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11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1.5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市
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钢铁 1106 会议室,会议时间、地点、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82 人,代表
股份 3,327,841,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693%,……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