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仅是对公司股东会召集与议事的程序性规定,是对《公司章程》中相关规定的细化,并不改变《公司章程》中的任何约定。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中的任何有关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会议所议事项不应超过《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三章 会议的种类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
第六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
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七条 临时股东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择时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通知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年度股东会召开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20 日之前、临时股
东会召开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之前在指定报纸上公告会议召开通知。
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应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或第五十六条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后,股东会不得无故延期。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应在
原定股东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延期召开股东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十一条 股东会提案的提议人:
1.公司董事会;
2.公司审计委员会;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第十二条 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给董事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以公告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收到提案后,应根据《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确定的原则进行审查。审查的范围为:
1.提案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2.提案的内容是否是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3.提案人是否有提案权;
4.提案是否以书面形式。
经审查认为提案符合条件,董事会应当将该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若提案不符合条件,董事会有权拒绝将该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该在股东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理由。
第六章 出席会议股东及参与人员
第十五条 在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在结算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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