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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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
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2025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1.2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
讯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
结束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3:00。
1.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222 号华菱钢铁 1106 会议室,会议时间、地点、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730 人,代表股份 4,594,153,868 股,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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