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4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 3 名,由具有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换届后,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兼任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助其日常事务工
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对外部审计机构报酬提出建议;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三)监督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执行情况;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沟通;
(五)监督公司财务工作,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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