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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共 2 页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5-115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10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许钟民、侯占军、宋学武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7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许钟民、侯占军、宋学武:
经查,你公司养老业务存在部分收入和成本确认跨期、部分业务原始单据留存不完善、销售提成账务处理不恰当、租金减免财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瑕疵,个别制度修订不及时、执行不规范的问题。

公司的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规定。许钟民作为公司董事长,侯占军作为公司总经理,宋学武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并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强化财务核算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共 2 页

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并以此为戒,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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