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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卫江、齐佳惠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分别在 2025 年 4 月 18 日、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增加提案后)(以下统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人员资格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1、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
润大厦 B 座 22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许钟民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出
席,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兼总裁侯占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和程序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9 人,代表股份 193,837,29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3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4,10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47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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