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董事会
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投资额不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投资事项;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资产处置或购买事项,因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超过上述范围的,须经股东会批准。除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收购
或出售资产事项外,其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由总裁审批。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均由董事会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裁批准。
除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情形以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总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捐赠,由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
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专业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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