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 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 内部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 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 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 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 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 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 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故 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
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评价结论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评价结论分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
(一)财务报告。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二)非财务报告。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
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管理风险、行业竞争风险、采购管理风险、资金支付安全风险、投资理财风险、成本与费用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本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依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兰州黄河内控评价手册》等。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经营性业务税前利润潜在错报大于10%、营业收入潜在错报大于1%;
(2)重要缺陷:经营性业务税前利润潜在错报大于5%小于等于10%、营业收入潜在错报大于0.5%小于等于1%;
(3)一般缺陷:经营性业务税前利润潜在错报小于等于5%、营业收入潜在错报小于等于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当出现控制环境无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控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够发现该错报、公司董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重要缺陷:当出现未按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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