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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6:21:14 股吧网页版
中国铁物: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
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
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
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十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规定,认为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列明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方式、类型、内容、原因及依据等,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
合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申请文件中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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