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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三条 公司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公司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财务部以及审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所需的材料,供委员会决策参考。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当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三人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提名委员会应尽快提出新的委员人选,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七)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八)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九)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十)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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