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与有关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公司应采用招投标等方式尽量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四)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者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者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五)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六)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七)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其审批程序及披露标准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除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外,公司董事会对关联关系从实质进行判断,遵循从严原则。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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