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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57:09 股吧网页版
福星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提前2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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