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的是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基于有权部门要求,或者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查,报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同时,应将报送材料同时报送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查。
(二)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
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同外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同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签署保密承诺,督促外部单位或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的相关信息对外报送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信息所涉部门领导、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并在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登记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送。
公司因商务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谈判、银行贷款、融资等重大事项)确需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应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流程,并要求其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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