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对将可能发生或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对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至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将可能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将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三)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形成审议意见;
(四)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第 1 至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
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 6 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上述关联交易达到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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