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河钢资源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并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四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对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评估和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报告程序,对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进行审计;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计下列事项时,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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