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具体成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战略规划、预期目标、政策方针以及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研判指导,包括但不限于与 ESG 相关的整体战略以及子战略等;
(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建议;
(三)审阅公司 ESG 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负责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做好董事会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负责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对各分子公司、
业务部门上报议案进行初审,并报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的提案召开会议,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支持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通知、联络工作由证券部负责组织安排,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提前3天通过电话、微信、邮箱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工作支持机构可列席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列席会议,对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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