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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18:27:08 股吧网页版
佳电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5.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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