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会审议)
为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有效
实施。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
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至迟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户。
公司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
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