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待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未经上市公司的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
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对象资信标准的规定,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方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
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被担保方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明确规定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单独的,与其他担保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者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任何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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